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 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保证本机构活动的正常进行,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理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要严格按照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单独公开透明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 机构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机构的收入来源:社会捐赠、社会服务收入、利息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机构的支出项目

一、公益项目支出:包括向受助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项目执行成本等。

二、机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用、劳务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三、其他支出:用于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1、各部门用款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格式的《费用报销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确认,数额超500元时则应报理事长签字。

2、大宗项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活动计划等。

二、现金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的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三、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帐户,

执行国家对银行存款的各项管理办法,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做好货币资金的调度,保证机构经营服务的需要。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四、 经费支出原则上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九条 票据管理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机构财务部负责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条 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并及时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组成、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存放地点、保管人、使用人、数量及入账金额、并建立增加、验收、领用、保管、报废处置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合理调剂配置、减少闲置浪费。

二、存货管理制度:存货包括耗用的原材料、物资、商品等。各类存货均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存货盘存采用“实地盘存制”。建立仓库验收出入库制度,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存货验收制度,做好存货验收工作。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

一、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设专职的财务机构,负责核算管理机构收支。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及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专人保管,并依法设置相应的会计账簿,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三、会计人员如工作调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财务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机构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财务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机构计划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理事会报送会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资料。

4、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设置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账、总账等,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接受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在接受审计时,具体审计单位由理事会委托。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定期向机构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机构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资料。

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保存年限:会计档案按年度、机构、进行整理、立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月、季报表保管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

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查,机构领导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其他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机构领导批准,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查阅。外机构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机构介绍信,经机构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机构终止、解散、撤销或合并,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增补,须经理事会通过。具体实施细则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本机构理事会协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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