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简称杭州女青年会),英文名称为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angzhou(简写为Hangzhou YW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杭热心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会训、会徽
(一) 本会宗旨为:本基督精神,促进妇女德、智、体、群四育的发展,培养高尚健全的人格,团契的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世界和平而努力。
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
(二) 本会会训:尔识真理,真理释尔。
(三) 本会会徽为蓝色等边倒三角形,中间有一条蓝色横杠,横杠中间标着“YWCA”。三角形的三条边和中间的横杠象征德、智、体、群四育。
(四)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组织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积极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开展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
(三)尽己所能,为社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关爱服务;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友好、平等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关注国际话题(环保、健康、女性教育、就业等),开展国际民间友好往来,广交朋友、增进沟通、建立友谊。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六)完成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所倡导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凡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限民族及信仰,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由2名以上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会员部审核并备案;
(三)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会员部发出证明其会员身份的凭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协助贯彻本会宗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事工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中基督徒不少于半数。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干事部总干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即干事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和批准由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审议和批准干事部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监督完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引进社会、个人及海外资源为本会事工服务,向社会介绍宣传本会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项目;
(十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经济和固定资产项目,讨论决定重大会议安排;
(十三)审议理事提交的各类议案;
(十四)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和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本会宗旨;
(二)会长、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总干事具有管理社会团体的经验和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均为女性,会长、副会长一般为基督徒,总干事(副总干事)是基督徒,特殊情况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总干事时,应报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干事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名并聘用干事部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组建工作班子;
(五)代表干事部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计划、总结、预算、决算以及其他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有关部门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 8 月 19 日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本会会徽图案:
